学校相关政策规章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 实验室与设备部 
字号:校发〔2022〕47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实施日期:2022-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校级 
类别: 资产设备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2〕47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30日第105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2年3月30日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22年3月30日第105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是指以有偿方式取得仪器设备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行为。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行为。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分为校级采购和自行采购。
校级采购是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组织实施的、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
自行采购是指由其他校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学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目录标准》。
第六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由设备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初步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设备部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设备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部、财务部、审计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并初步审议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制度;
(四)研究和处理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设备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设备部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执行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研究起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协助编制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预算;
(四)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校级采购工作;
(六)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审签备案;
(七)负责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和减免税等的申报;
(八)负责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备案及抽查;
(九)组织实施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的政策指导、结果审核与备案;
(十一)负责维护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库;
(十二)负责其他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人指具体实施采购业务的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
(二)对拟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选品牌、功能用途、性能指标、市场价格、售后服务、价格体系等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三)落实仪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条件;
(四)落实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申请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参加或者指定一位代表参加项目采购评审会;
(六)签署采购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所负责的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备部备案;
(八)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设备部;
(九)若采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
(十)负责其他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系统采购等。
第十三条 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竞价采购目录”(参照《目录标准》拟定)内产品,行政后勤单位按照《目录标准》规定执行,教学科研单位可通过学校竞价系统采购;
(二)“竞价采购目录”外产品,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下,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设备部审批通过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设备部组织直接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由设备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校内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采购人向设备部提交招标采购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由采购人向设备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择评标专家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项目评标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组织评标活动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由设备部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应作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按照《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由采购人向设备部提交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材料。
第二十六条  归档采购材料
政府采购和校级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  1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在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以北京大学名义开展采购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使用设备部制定或认可的制式合同。
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合同的签署程序为,采购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设备部审签备案,并按规定将主要信息公示。未经设备部审核并加盖北京大学合同专用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合同不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通过评审程序确定采购结果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内容不得与评审结果有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项目,由设备部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材料委托外贸代理签订外贸合同。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应重视履约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认真核对货物清单,对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严格验收确认。验收报告应详实记录验收过程和结论情况,由验收各方共同签署。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部组织专家对学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复核,通过复核的采购项目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
第三十四条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七章  内控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设备部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执行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规依纪依法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任何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设备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实行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审现场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除项目单位代表、评审活动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和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设备部进行投诉和检举,设备部根据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采购文件、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应报国家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向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六)将政府采购合同违规分包或转包;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的党员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设备的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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