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政策规章

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0〕143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日第99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0年7月1日   
 
 

 

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1日第93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1日第99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及《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校发〔2019〕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学校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及附属中小学的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屋修缮项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项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项目: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维修、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为保障和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经费中安排不超过20%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校级预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二)决定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三)决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调整;
(四)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决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财务部是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财务部的职责包括:
(一)起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二)根据实际提出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
(三)组织专项项目库的申报、评审、上报工作;
(四)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方案、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定期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
(六)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七)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类别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项目类别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归口管理设备资料购置、实验室必要维修改造项目;
(二)总务部归口管理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不含网络、消防、安防项目);
(三)基建工程部归口管理房屋修缮项目,网络、消防、安防相关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四)校本部以外的单位(医学部、附中、附小等)独立申报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其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财务部的统一组织,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评审和排序;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参与项目决算,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为提出专项实施需求、承担项目实施工作或具体管理、使用项目实施成果的学校下属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配合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规划、论证、申报、评审、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项目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负责人和相关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  接到教育部专项申报通知后,财务部向校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转发申报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归口管理项目的申报工作,医学部、附中、附小单独申报。财务部审核、汇总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申请项目情况决定申报额度内的入库项目并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财务部通知准备拟入库项目评审材料,填报项目文本。财务部组织各项目单位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已评审项目正式进入教育部项目库,纳入“一上”部门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专项预算后,财务部将预算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各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时间节点预算执行率要求为:6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9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11月底预算执行率达到92%,12月底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预算未能按计划在各时间节点执行完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向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并提出加快实施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评审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大类之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预算调整申请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确需在同一大类已入库项目之间调剂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按校级预算调剂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中涉及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财务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考核时间节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医学部、附中、附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1日第99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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