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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基础设施类高能耗淘汰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类用能设备管理和高能耗淘汰型设备的及时更新,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基础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高能耗淘汰型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能耗淘汰型设备,是指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污染较大、能耗较高、工艺落后的明令淘汰的变压器、水泵、电动机等落后设备。
第四条
高能耗淘汰型设备的管理和淘汰工作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高能耗设备淘汰目录,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类用能设备进行普查,发现属于高能耗淘汰型的设备应及时记录,并在限期内完成设备淘汰整改工作。
第五条
高能耗淘汰型设备的信息管理归口单位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设备信息台账更新及核对。
第六条
总务部应定期对全校范围内基础设施类用能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发现的高能耗淘汰型设备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收集整理高能耗淘汰型设备整改工作相关记录及整改情况资料。
第七条
政府节能监督部门发现的未完成整改的高能耗淘汰型设备,一经发现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校本部公共区域水、电、暖系统用能设备由动力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水、电、暖系统用户自管范围内用能设备由用户单位负责管理,动力中心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总务部。
第九条
其他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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