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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基础设施类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类用水器具管理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及时更新,建设节水型校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基础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管理。
第三条
校内建筑施工临时工棚内用水器具由基建工程部负责管理;校内单位、院系管理使用的公房(不含公共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勺园、百周年纪念讲堂、英杰交流中心、中关新园)建筑内的用水器具和校内商业单位用水器具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房地产管理部应定期对上述单位进行用水器具监督检查;、公共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勺园、百周年纪念讲堂、英杰交流中心、中关新园内的用水器具由总务系统相关中心负责管理,总务部应定期对上述单位进行用水器具监督检查。
第四条
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管理和更新工作由用水器具管理单位负责,用水器具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目录,对现有用水器具进行普查,发现属于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立即整改。
第五条
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信息管理归口单位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设备信息台账更新及核对。
第六条
用水器具管理单位在采购新装用水器具时应参考最新版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目录,须采购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鼓励各单位尽量采购水效等级二级(含)以上的用水器具。
第七条
政府节水监察部门发现的未完成整改的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一经发现由用水器具管理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其他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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